咨询电话:185-8096-5345
您现在的位置是:丰都律师网>律师文集 > 正文

侵权行为的特征和损害赔偿义务人

来源:丰都律师网  作者:丰都律师  时间:2014-12-24 14:57:37
分享到: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对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

  第二,侵权行为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必然造成人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必然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后果;侵害荣誉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必然造成身份利益的损害后果。

  第三,侵害后果有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损失,有的不能用金钱计算损失。侵害人体造成的伤害,有些损失可以用金钱计算,如医疗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有些损失不能用金钱计算,如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等。侵害名誉权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多数损失是不能用金钱计算的,但如名称利益、肖像利益的损失,也可以用金钱计算。

  第四,侵犯人身权既可以发生在主体存续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主体资格取得之前或丧失之后。

  赔偿义务人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易发应当那个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可分为5类人: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此为常态;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如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品赔偿义务人;

  5、因活动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丰都向涛律师

手机:185-8096-5345E-mail:347337653@qq.com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2号3单元201室

UED:律师营销网

咨询电话:185-8096-534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